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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bt365游戏平台 http://www.catczx.com/ 2017年03月22日 来源: 字体显示: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文广新局;省局直属各单位(自发):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吉安委办〔2016121号)精神,建立健全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吉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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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2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吉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办法〉的通知》(吉政办〔201344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安委办〔201418号)和省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事故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与督办。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企事业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所辖区域内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管理,并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实施督办。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派出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主要内容:排查治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企事业单位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职业健康、防控手段等方面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四)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态及检测检验情况;

(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安全评价、监测预警制度落实情况;

(七)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一线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检测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监管等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对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十三)对单位周边作业过程中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十四)其他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三章  企事业单位责任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涵盖各岗位、班组、机房(车间)、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分管负责人等按照“三必须”原则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在人员防护、安全培训、硬件设施、应急处理等方面保障资金投入。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整治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制度。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

(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

(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账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各企事业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有重要活动时领导应带班并到一线。

第十条  落实安全生产日检查制度,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检查1次。

安全管理部门坚持日检、周检和月检制度,准确掌握易产生事故隐患的环节、部位及危害程度,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处理。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各所辖企事业单位检查发现的隐患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监管权限于本月结束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所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调度统计表。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开展情况;

(二)发现的事故隐患数量;

(三)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四)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情况;

(五)现存重大隐患情况;

(六)落实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监管权限应于3日内报当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管理部门,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省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在相关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制度,制定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新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增加治理资金,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向所属行业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调动从业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历史遗留原因或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按照监管权限向当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出租或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企事业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属地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市(州)、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每两个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双随机原则,不定期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新闻出版广电行业企事业单位进行督导检查1次,全年不少于4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本级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工作信息。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已自行建设本行业领域统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应与当地安监部门沟通,推动建立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同省安委会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共享。

第二十四条  省局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排查标准进行抽查。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根据“双随机”的原则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抽查计划。对本辖区的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隐患分类分级自查排查标准进行督查、检查。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并建立专家助查事故隐患工作机制,发挥专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二)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或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三)各企事业单位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强制企事业单位履行决定。

(四)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如遇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列出清单,及时上报属地安监部门和省局,同时留档保存。省局应调整汇总后,根据隐患程度进行梳理,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以便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一)受省安委会办公室指派,省局对市州局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督办。各市州局及长白山管委会局、梅河口市局、公主岭市局应负责落实跟踪督办事项,并承担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督办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属地安监部门和省局。

(三)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九条  省局将向各市(州)局及长白山管委会局、梅河口市局、公主岭市局下达《bt365游戏平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报送属地安委会。

第三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督办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局及长白山管委会局、梅河口市局、公主岭市局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业务部门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报省局,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隐患治理期间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验收;

(六)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期间,各市(州)局及长白山管委会局、梅河口市局、公主岭市局应当加强与省局沟通联系,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局负责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省局将会同省安委会办公室派出督查组进行现场督办。

第三十三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督办事项全部整改落实后上报省局,省局派出相应专家组检验合格后,方可解除督办。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省局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由省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事故隐患督办的具体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谁监管,谁公开”的原则将本区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各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自查自报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不得进行处罚;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进行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事业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行业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属地安监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社会诚信系统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每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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