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教育部: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事项已取消。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的要求,切实做好取消该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落实衔接工作,通过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等措施,确保各台使用的台标符合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标是代表广播电台、电视台品牌形象的图形标识,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或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
二、台标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自办频道的频道标识须以本台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在屏幕左上角标出。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的购物频道或上星专业频道的频道标识,可采用频道标识图案+频道名称(简称、序号)的方式,频道标识图案既可用本台台标,也可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个性化图标。
四、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变更台标,需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地市级、县级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变更台标无需审批。
五、地市级和县级电台、电视台(含教育电视台)变更台标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并逐级报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六、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各级播出机构台标的检查监管和备案公示工作,要建立辖区内播出机构的台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建立对省级以上播出机构的台标及频道个性化图标档案库,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台标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八、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对照上述要求,切实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做好对辖区内播出机构台标和频道标识的日常监管和违规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完善台标备案公示工作机制,确保台标和频道标识使用规范有序,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相关措施扎实有效、监督管理衔接到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