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版新闻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持证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批管理有关工作,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光电管理部门提处申请,经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后,方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申请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无重大违规问题;
2、有持续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能力;
3、积极传播健康向上的视听节目,积极主动配合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自律;
4、申请材料完备。
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应遵守以下要求:
1、股权转让应符合国家关于外资不得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的有关规定。
2、公司在与投资者达成交易意向后,股权结构拟调整幅度达到以下情况的,必须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到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完成交易:(1)股份转让至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拥有权益的股份累计增加或减少的幅度达到公司股份5%的。
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申请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当前股份构成、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3、挂牌方案。
4、落实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的具体方案。
5、其他有助于说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已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按通知要求重新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在未经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之前,不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交易。未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的,总局将不再为其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手续。
六、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如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事先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批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