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所属节目制作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水平,总局升级改造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将于近期正式启用。该系统是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的第一期项目,随后将陆续实现其他业务系统协同办理。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
(一)管理部门用户
方式一:系统政务外网访问地址
https://59.255.75.20
方式二:系统互联网访问地址
https://zhengwu.chinasarft.gov.cn
(二)制作机构用户
1.输入网址zhengwu.chinasarft.gov.cn;
2.已注册用户仍使用原有账户名称和登录密码;
3.新增用户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由其所属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通账户,自行设置密码。
二、功能介绍(后附详细使用手册)
主要功能分为七部分:
1.制作机构管理
日常制作机构注册、查询、变更等;
2.业绩审核
月度、年度业绩填报、审核;
3.甲种证机构管理
甲种证申请、查询、统计;
4.乙种证机构管理
乙种证申请、查询、统计;
5.黑名单管理
对于违纪违法的节目、人员、制作机构予以惩戒,向社会公示;
6.综合查询
对本辖区制作机构进行综合查询;
7.查询统计
对本辖区内制作机构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包括注册地、注册资金、人员构成等信息分析。
三、管理要求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启用。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登录此系统完成2017年度业绩填报工作。
(二)自2018年1月起,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同时,开始实行制作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三)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组织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
(四)严格执行属地管理政策。各省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省内须建立清晰准确的业务互通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平台、微信群、QQ群等),保证辖区内制作机构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五)及时完成数据补录工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后,各省局须自行核查本辖区系统数据,及时补录相关信息,并组织辖区内制作机构在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中及时对其基础数据进行补录和更新。
(六)行政审批项目所需必要的纸质材料仍同步线下提交。
请各省局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用户手册(省局用户).doc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用户手册(机构用户).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