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省广电局总编室,联系电话:0431-5657045,联系人:宋卫今
一、项目名称 内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核 二、依据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 第三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三、办事条件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四、审批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审批程序 经省广电局初审,报广电总局终审。 六、承诺时限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四)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 名单及履历; (五)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六)合作协议意向书; (七)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 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 材规划的复印件; (二)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 (三)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四) 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八、收费标准 立项不收费,完成片审查250元/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