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省广电局总编室,联系电话:0431-5657045,联系人:宋卫今
一、项目名称 省内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 二、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42号令) 第三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八条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事条件 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四、审批数量 每年可引进电视剧20集或电影10部。 五、审批程序 经省广电局审查通过后,报广电总局终审。 六、承诺时限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三十日。 七、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中外文); (四)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 (五)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六)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 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二)引进合同(中外文); (三)版权证明。 八、收费标准 引进剧完成片审查每集250元,电视节目审查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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