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三、响应机制
1.地震灾害分级
2.分级响应
四、应急响应
1.避险疏散救援
2.灾情报告评估
3.维护内部治安
4.抢修基础设施
5.灾备平台应急备份
6.新闻宣传报道
7.应急结束
五、恢复重建
六、保障措施
1.队伍保障
2.通讯与基础设施保障
3.物资与资金保障
4.应急设施保障
5.宣传、培训和演练
七、附则
吉林省广播电视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广电系统人员伤亡,有效组织灾区广播电视设施抢修,确保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传输,确保新闻宣传及时准确、导向正确,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吉林省广播电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吉林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广电系统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广电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服从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做好信息发布、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抢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州)人民政府是应对主体,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主体,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针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视市、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地震应急需求,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广播电视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直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局办公室(应急办)。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省局办公室(应急办)负责地震期间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报送、新闻发布和综合协调,负责按省局领导要求召集紧急会议,统筹部署和督办抗震救灾应急任务。
2.省局宣传处牵头负责,省局电影处、产业处、传媒机构管理处配合,共同做好广播影视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社会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IP电视节目、手机电视节目等,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3.省局科技处牵头组织协调,安全播出调度中心具体负责,监测台、省局直属各播出传输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中广播电视信号的恢复播出、安全传输、监管监测、广播电视播出设施受损信息统计及相关设备的抢修、调度。
4.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地震灾害中抢险救灾资金、物资的申请、调配及恢复重建规划协调;省局电影处负责组织应急流动放映、电影基础设施设备的抢修和恢复重建。
5.省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负责地震灾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安全保卫工作的调度、应对指导工作。
6.省局机关党委、工会负责组织抗震救灾捐赠;省局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人员慰问安抚工作。
7.驻省局监察室牵头,省局人事处配合,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监督工作。
8.省局安全播出调度中心负责安全播出调度指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维护和技术保障。
9.省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10.在省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吉视传媒总部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制定部署全省广电网络抗震救灾工作任务,负责应急指挥处理涉及分(子)公司的网络抢修工作。下设安全防范组、应急处置组、技术支持组、后勤保障组、物资供应组、增值业务保障组、大客户专网保障组、VOD业务保障组和客户服务保障组。
吉视传媒各分(子)公司经理是各公司抗震救灾总指挥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各公司抗震救灾工作体系,对辖区有线播出前端(含数字和模拟两套播出前端)、有线骨干网、有线分配网、省干引接线路和MMDS网络的安全负全责,对省干机房传输设备负有安全监管和例行维护责任;对省干自维线路护线员负有监督和检查责任。
三、响应机制
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不包括深源地震,下同)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广播电视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灾区广播电视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州)广电行业管理部门领导灾区广播电视地震应急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领导灾区广播电视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州)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灾区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应急响应
各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广电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避险疏散救援
地震灾害发生后,以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按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人员疏散逃生预案立即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人员疏散时要保持镇定,做到听从指挥,统一行动,迅速有序,提倡互帮互助,做到不漏一人。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灾情报告评估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广电单位要及时准确收集地震灾害中本单位人员伤亡情况,地震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传输造成中断的情况,地震对办公场所、广播电视设施设备造成破坏的情况、经济损失以及地震对广播电视工作和职工生活造成的影响,并在第一时间内向本级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各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要迅速将地震灾情报至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人员了解、汇总全省广电系统地震灾情,在最短时间内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作基本情况报告和灾情评估报告。
3.维护内部治安
在受灾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办公业务楼、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加强治安巡逻,确保安全。做好灾区广电系统职工安抚、安置工作,维护系统内部稳定。
4.抢修基础设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度下,组织灾区广播电视设施抢修,确保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传输。
5.灾备平台应急备份
(1)如地震灾害导致吉视传媒公司省中心播出平台故障,有线电视信号下传业务失效,要立即启用容灾备份平台,尽快恢复有线信号播出。
(2)如地震灾害导致吉林广电卫星地球站上行系统故障,要立即向总局监管中心报告,由总局监管中心协调沙河地球站启动应急预案,完成代播任务。
(3)如地震灾害导致吉林电视台播出系统故障,要立即启用容灾备份播出系统,尽快恢复节目播出。
(4)如地震灾害导致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系统故障,要立即启用容灾备份播出系统,尽快恢复节目播出。
6.新闻宣传报道
(1)采访报道应急响应
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采访报道Ⅰ级应急响应。省级广电媒体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指示进行采访报道,并及时采写地震灾害内参报道向省委报送。灾区所在地广电媒体积极配合省级广电媒体采访。采访前要经过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采访报道中要注意宣传纪律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地震灾害处置工作。
对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启动采访报道Ⅱ级以下应急响应。省级广电媒体和灾区所在地广电媒体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采访报道,并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采访前要经过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采访报道中要注意宣传纪律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地震灾害处置工作。
(2)新闻报道要求
地震预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政府授权省级广电媒体统一发布。省内发生的地震,应根据地震主管部门的通报和要求及时发布消息。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应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新闻报道应按省委宣传部的部署进行。
记者在采访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妨碍地震灾害处置工作,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防止报道失实。反对不负责任、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诱发不稳定因素的报道,严禁传播歪曲事实、造谣滋事、煽动群众偏激情绪、制造社会恐慌气氛等各种有害信息。
7.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广播电视设施、信号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的原部门、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政府要求部署,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省政府相关部门和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灾区所在地广电行业管理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灾区所在地广电行业管理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恢复重建。
六、保障措施
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开展抢险救援培训工作,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指导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广播电视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2.通讯与基础设施保障
有效利用广电专网、公共通讯网等通信设施,做好地震应急通讯保障,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监测信息反馈和调度指令下达的及时畅通。地震应急期间,广电系统通讯与信息传输以市话为主,手机为辅,全省调度指挥可视电话、全省微波应急通讯系统为备用通讯方式。各单位要建立专用的应急通讯电话(必须配备一台以上国内直拨电话,省卫星地球站必须具备一台开通国际长途功能的电话),设立专人值班维护,保证任何时间通讯畅通。各单位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提前通知本级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加快建立完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3.物资与资金保障
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按要求配置地震应急备品备件、救灾设施设备等。如有需要可向系统内外其他部门、单位提出支援请求。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应急移动广播电视播出与传输设备,用于全省或本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应急播出与覆盖。吉视传媒公司要加强对设在长春、吉林、白城、白山、延吉的 5个光缆备品备件库的管理,以便地震应急抢修时就近取材,及时恢复广播电视信号安全播出传输。
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达到省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4.应急设施保障
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宣传、培训和演练
发挥广播电视教育、引导和服务功能,与各级宣传、教育、地震、建设、卫生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抗震设防、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制定地震演练计划,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七、附则
1.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省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省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直属单位根据此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定期复审与更新。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