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吉林省2017年度电子出版物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我局统一工作部署,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开展2017年度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批发资质的发行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核验时间
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三、报送材料
(一)《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
(二)《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核验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按规定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4.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5.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发行单位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数字出版处;省内新华书店集团所属51家新华书店,将年检材料于3月31日前报送至省新华书店集团,由省新华书店集团将年检材料汇总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统一报送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数字出版处。
联系人: 马涛 电话:85816249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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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
附件: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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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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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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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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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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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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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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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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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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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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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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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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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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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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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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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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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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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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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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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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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 □零售 □出租
□网上销售 □地方性连锁经营 □全国性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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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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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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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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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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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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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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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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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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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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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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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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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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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年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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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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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发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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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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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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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承诺以上内容全部真实有效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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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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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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